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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藁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藁民初字第01269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5-04

 

法  官:  李丽珍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郑某

 

被  告: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原告代理律师: 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律师、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

 

被告:张某乙,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

 

被告:张某丙,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诉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于20154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郑某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丽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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