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郑某诉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藁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藁民初字第0126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5-04
法 官: 李丽珍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郑某
被 告: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原告代理律师: 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律师、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
被告:张某乙,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
被告:张某丙,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诉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郑某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丽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