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两审法院结合代书遗嘱形成的过程、遗嘱形式、相关见证人的证言等情况,未认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李×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代书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0380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合 议 庭 : 苏伟 李林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李×1
被申请人: 李×2 李×3 李×4 李×5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1,女,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1(曾用名刘×2),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系李×1之女。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女,汉族,1954年7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3,女,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4,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5,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李×3、李×4、李×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1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交的《代书遗嘱》系被继承人黄×2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一、二审法院未认定该份遗嘱效力,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合法有效。2.在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系文盲,亦不会写自己的名字,《代书遗嘱》中立遗嘱的人捺印,故该份遗嘱有效。3.被申请人称被继承人黄×2会写字,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则黄×2捺印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4.代书人因年代久远,对执行款票据记不清,存在小瑕疵,但不能以此认定该份遗嘱无效。(二)申请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三)被申请人曾书写《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现又伪造遗嘱,故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不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两审法院结合代书遗嘱形成的过程、遗嘱形式、相关见证人的证言等情况,未认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结合本案情况,在两份遗嘱均未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两审法院在遗产范围内,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债务所作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1申请再审所主张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