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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数份遗嘱 代书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0405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18

 

 苏伟 李林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1

 

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1,男,汉族,195711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2,男,汉族,19556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1因与被申请人马×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代书遗嘱》系伪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二)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系虚假,但法院置之不理,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三)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系被继承人姜×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依照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予以分割遗产。(四)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向法院递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予以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五)两把太师椅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予以法定继承。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姜×先后订立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马×1虽称第二份遗嘱为伪造,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马×1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据此,两审法院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认定第二份遗嘱虽属真实有效,但由于该遗嘱还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此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并以此为据做出的相关判决并无不当。马×1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情形,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马×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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