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姜×先后订立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马×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数份遗嘱 代书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0405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合 议 庭 : 苏伟 李林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马×1
被申请人: 马×2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1,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2,男,汉族,1955年6月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1因与被申请人马×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1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代书遗嘱》系伪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二)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系虚假,但法院置之不理,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三)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系被继承人姜×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依照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予以分割遗产。(四)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向法院递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予以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五)两把太师椅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予以法定继承。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姜×先后订立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马×1虽称第二份遗嘱为伪造,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马×1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据此,两审法院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认定第二份遗嘱虽属真实有效,但由于该遗嘱还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此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并以此为据做出的相关判决并无不当。马×1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情形,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马×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