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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公证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160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5-20

 

 李林 苏伟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1 石×2

 

被申请人: ×3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1,男,汉族,195256日出生,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丽新,女,汉族,1955722日出生,无业,系石×1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2,女,汉族,19591227日出生,北京精工集团雷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3,女,汉族,1963623日出生,北京恒诚信业文物鉴定中心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1、石×2因与被申请人石×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石×2申请再审称:认定名字不是本人、签字错误的公证书合法有效,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老人在做遗嘱公证时已是痴呆状态。审理中采信虚假违规为证,不仅不追究责任反而纵容、支持、配合。判决中描述的事实缺乏依据,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3提交意见称:石×1、石×2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石×1、石×2、石×3之父石常瑞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公证处留存的相关法律文件,认定石常瑞所立公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石×1、石×2虽主张公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公证遗嘱不应被采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两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石常瑞遗产分别按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所作处理,于法有据。石×1、石×2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石×1、石×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1、石×2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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