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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04131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18

 

 苏伟 李林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1

 

被申请人: ×2 周× 牛×3 牛×4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1,男,汉族,19623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2,男,汉族,193633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女,汉族,1934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3,男,汉族,19561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4,女,汉族,196576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牛×1因与被申请人牛×2、周×、牛×3、牛×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申请再审称:(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河北村15号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河北村136号院系同一处宅基地,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牛×2的分家单,故上述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申请人一家与被申请人牛×2、周×,则上述院落房屋亦系双方共有,则申请人有权分割该院落的其他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二)被申请人牛×3、牛×4未举证证明其对15号院建房出资出力,故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对15号院出资出力,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三)15号院房屋系申请人一家出资所建,但对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可。据经验法则,申请人一家在此居住,房亦是申请人一家建设。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高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2的户口在上庄镇河北村15号,牛×1的户口在上庄镇河北村136号,且牛×1以被腾退人的身份签订了针对136号院的拆迁协议,并享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牛×2作为15号院的宅基地使用人及被腾退人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牛×1主张15号院与136号院系同一处宅基地,但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两审法院根据2003年的建房审批手续及在2007年翻建的过程中,牛×2、周×与牛×1、牛×3、牛×4均有相应的出资出力,并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牛×1出资出力较多,继而认定牛×1所占的份额因其出资出力较多而相对较大,以及确定的牛×2、周×、牛×1、牛×3、牛×4所享有的腾退补偿款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牛×1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牛×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牛×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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