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牛×2的户口在上庄镇河北村15号,牛×1的户口在上庄镇河北村136号,且牛×1以被腾退人的身份签订了针对136号院的拆迁协议,并享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牛×2作为15号院的宅基地使用人及被腾退人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
牛×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0413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合 议 庭 : 苏伟 李林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牛×1
被申请人: 牛×2 周× 牛×3 牛×4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1,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2,男,汉族,1936年3月3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女,汉族,1934年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3,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4,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牛×1因与被申请人牛×2、周×、牛×3、牛×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牛×1申请再审称:(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河北村15号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河北村136号院系同一处宅基地,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牛×2的分家单,故上述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申请人一家与被申请人牛×2、周×,则上述院落房屋亦系双方共有,则申请人有权分割该院落的其他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二)被申请人牛×3、牛×4未举证证明其对15号院建房出资出力,故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对15号院出资出力,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三)15号院房屋系申请人一家出资所建,但对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可。据经验法则,申请人一家在此居住,房亦是申请人一家建设。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高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2的户口在上庄镇河北村15号,牛×1的户口在上庄镇河北村136号,且牛×1以被腾退人的身份签订了针对136号院的拆迁协议,并享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牛×2作为15号院的宅基地使用人及被腾退人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牛×1主张15号院与136号院系同一处宅基地,但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两审法院根据2003年的建房审批手续及在2007年翻建的过程中,牛×2、周×与牛×1、牛×3、牛×4均有相应的出资出力,并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牛×1出资出力较多,继而认定牛×1所占的份额因其出资出力较多而相对较大,以及确定的牛×2、周×、牛×1、牛×3、牛×4所享有的腾退补偿款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牛×1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牛×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牛×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