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物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涉案的12号房屋现登记在李×2名下,应理解为其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本案中,因继承纠纷产生分歧,虽然双方对12号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各持己见,但就本案目前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为李×3、张×夫妇遗留的遗产,故对于李×1主张的要求依法分割涉案的房产一节,缺乏依据。
李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211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合 议 庭 : 王士欣 杨建玲 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李×
被申请人: 李×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1,男,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欣(李×1之母),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1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1申请再审称:(一)李×2办理过户手续使用的公证书已被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予以撤销,诉争房屋依法属于被继承人李×3遗产。(二)尽管诉争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李×2名下,但也应在本案中予以继承分割。(三)李×2利用虚假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恶意侵吞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四)原审法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重新指定举证时限,但原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突然下发判决,导致李×1无法补充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为保护李×1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涉案的12号房屋现登记在李×2名下,应理解为其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本案中,因继承纠纷产生分歧,虽然双方对12号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各持己见,但就本案目前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为李×3、张×夫妇遗留的遗产,故对于李×1主张的要求依法分割涉案的房产一节,缺乏依据。原判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