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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2116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7-18

 

 王士欣 杨建玲 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

 

被申请人: ×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1,男,汉族,19943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欣(李×1之母),汉族,196311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1960213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1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申请再审称:(一)李×2办理过户手续使用的公证书已被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予以撤销,诉争房屋依法属于被继承人李×3遗产。(二)尽管诉争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李×2名下,但也应在本案中予以继承分割。(三)李×2利用虚假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恶意侵吞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四)原审法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重新指定举证时限,但原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突然下发判决,导致李×1无法补充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为保护李×1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涉案的12号房屋现登记在李×2名下,应理解为其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本案中,因继承纠纷产生分歧,虽然双方对12号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各持己见,但就本案目前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为李×3、张×夫妇遗留的遗产,故对于李×1主张的要求依法分割涉案的房产一节,缺乏依据。原判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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