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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案件法院怎么判?

   “黄昏恋”案件法院怎么判?



1.黄昏恋老人“非婚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无继承权

——刘大妈诉王芳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配偶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昏恋老人同居但未登记结婚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是法定继承人。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余人为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中,刘大妈虽然与王父一起生活,但是两个人没有领证,不是夫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刘大妈是不能继承王父的遗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示老年人“黄昏恋”走到一起不容易,最好还是办一下结婚手续,或者早点立下遗嘱,以免给后人留下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法院网



2.再婚老人分居,一方应向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赵大妈诉孙大爷扶养费纠纷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再婚老人分居的,一方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费。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例如丈夫有房,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并供其居住。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孙大爷与赵大妈再婚为合法夫妻,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两个人在法律上还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孙大爷与赵大妈之间有扶养互助的权利义务。现在赵大妈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需要孙大爷的扶养,所以孙大爷应该支付赵大妈扶养费。但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赵大妈有两个成年子女,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赡养赵大妈根据赵大妈子女的经济能力,孙大爷自己的收入、身体等各项因素考虑,法院酌定孙大爷每个月支付赵大妈500元扶养费。


——北京法院网



3.父母再婚,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宋某诉宋某某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对再婚父母的赡养。

法官提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青岛法院公布涉老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4.再婚老人无法证明婚前自有财产的,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李浩诉王红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再婚老人如未就财产作出约定,离婚时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法官提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机关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


——北京法院网



5.子女无权以藏户口簿等方式阻止老人再婚

——老林诉小林婚姻自主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不得以藏户口簿等方式阻止老人再婚。

法官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老林就恰当的运用了法律的武器,在法院的调解下,小林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及时加以改正。父子对簿公堂是个相对极端的例子,更多的情况下,两代人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里进行沟通,老人还可以要求亲友或者子女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劝解。


——北京法院网



6.黄昏恋老人再婚后帮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看孩子,继子女无赡养义务

——李大妈诉小刘赡养费纠纷


本案要旨: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的,则不构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帮继子女看孩子的行为,属于自愿的奉献,继父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继子女对其进行赡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李大妈与老刘已经登记结婚,李大妈是老刘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老刘的遗产。可是,老刘的这套房屋是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小刘名下,是老刘赠与小刘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老刘的遗产。那么,李大妈是不能享有这套房屋的权利义务。关于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刘与李大妈只有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小刘无需对李大妈进行赡养。李大妈虽然曾经帮助小刘照看过孩子,但是这属于一种自愿的奉献,法律、道德都不反对这种奉献与付出,但是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对此进行赡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小刘愿意每月给予李大妈一定的生活费,法官是非常支持的,毕竟“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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