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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等与王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等与王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9民初898号

原告:刘某1,女,1937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原告刘某1之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

原告:刘某2,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王某1,女,1950年1月10日。

被告:刘某3,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刘某4(兼王某1、刘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王某1、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原告刘某1、刘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燕、被告刘某4(兼被告王某1、刘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刘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原告按份继承弟弟刘某6留有的位于××区××镇××村××号院落及房屋。事实和理由如下:二原告兄弟姊妹共四人。原告刘某1排行老大、刘某5(已去世)排行老二、原告刘某2排行老三、刘某6(已去世)排行老四。被告王某1系刘某5之妻、被告刘某3系刘某5之女、被告刘某4系刘某5之子。二原告的父母均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相继去世,刘某5于被继承人刘某6之后去世。被继承人刘某6生前留有××区××镇××村××号院落一处,建有北房4间、西房2间未发生继承,故此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某1、刘某3、刘某4辩称,被继承人刘某6于2009年在其工作地点因煤气中毒身亡。其本人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共有兄妹四人,大姐刘某1,大哥刘某5,二姐刘某2。刘某6突然死亡,未留下遗嘱,故此其兄妹三人均有继承权。2011年刘某5去世,其妻子王某1,女儿刘某3、儿子刘某4享有代替刘某5继承刘某6遗产的权利。王某1几十年来一直对刘某6进行照顾,现年龄较大,收入微薄,在分割刘某6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刘某6生前在刘某2家的车队看门,刘某2有虐待刘某6的行为,不能继承刘某6遗产;刘某1在刘某6生前从未对其进行照顾,应当不分或少分刘某6的遗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的父母刘某7、谢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长女本案原告刘某1、长子刘某5、次女即本案原告刘某2、次子刘某6。刘某7与妻子谢某已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相继去世。刘某6系多重残疾人,其未婚、无子女。1999年至2009年11月间,刘某6和原告刘某2一起生活,帮刘某2看车队大门。刘某6所有的××区××镇××村××号宅院一直由刘某5、王某1夫妇帮助管理。刘某6于2009年11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刘某6去世后留有××区××镇××村××号宅院一处,建有北房4间、西房2间。刘某1、刘某5、刘某2未继承刘某6的上述遗产。刘某5与被告王某1系夫妻,婚后生育女儿刘某3、儿子刘某4。2011年,刘某5去世。2016年12月26日,原告刘某1、刘某2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某6的遗产。诉讼中,原告刘某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告刘某2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660%的遗产份额;被告王某1、刘某4主张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660%的遗产份额;被告刘某3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残疾证明、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6的父母先于其去世,故其姐姐刘某1、刘某2和哥哥刘某5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刘某6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刘某5在被继承人刘某6死亡后、刘某6的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刘某5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被告王某1、刘某3、刘某4。又因刘某3放弃继承权,故刘某5应继承的遗产由王某1、刘某4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考虑到被继承人刘某6去世前与原告刘某2共同生活,被告王某1夫妻多年来帮助刘某6管理涉案房产等情形,在分配被继承人刘某6的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区××镇××村××号院落内北房四间、西房二间由原告刘某1继承百分之三十份额;由原告刘某2继承百分之三十五份额;由被告王某1、刘某4继承百分之三十五份额。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四十元(已交纳)、原告刘某2负担五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1、刘某4负担五十五元,判决书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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