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136-8355-1167

136-9926-1388


免费咨询电话

136-8355-1167

焦平与齐振军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平与齐振军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81民初2832号

原告:焦平,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齐振军,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刁镇刁东村。

被告:齐瑛,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齐键,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焦平与被告齐振军、齐瑛、齐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被告齐振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齐瑛、齐键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被告齐振军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峰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17日本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被告齐振军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焦其钧、张凤娟位于章丘市刁镇刁东村大寺街房产一处(及相关拆迁利益);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焦其钧(1968年去世)、张凤娟(2002年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两女焦新(2014年去世)、焦平。二人生前留有房产一处,位于章丘市刁镇刁东村大寺街,至今尚未分割,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齐振军、齐瑛、齐键共同答辩称,被继承人居住的房屋系齐振军夫妇建造的,被继承人无可继承的遗产;齐振军婚后就与被继承人达成了抚养遗赠协议,其户口及孩子户口也落在被继承人处,1983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齐振军夫妇和被继承人按该协议已将宅基地使用证办在齐振军之妻焦新名下,被继承人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焦新;齐振军夫妇自婚后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生老病死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原告在未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继承遗产,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违反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宅基地所在刁东村开发小产权房,齐振军等被告尚未就拆迁安置办法与村委达成一致,且楼房没有合法手续,不宜通过法院将违法行为合法化。故被继承人无可继承遗产,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该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被继承人焦其钧、张凤娟生前育有两女焦新、焦平。焦新于2014年去世。焦新与其丈夫齐振军生于一女齐瑛、一子齐键。被继承人父母均已去世。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焦平申请本院在章丘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土地登记卡》一份,证实地号为0529422号宅基地使用者(所有者)为张凤娟,土地面积为513.8平米,该土地上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张凤娟。三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中土地使用者为张凤娟,1984年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中载明的所有人为焦新,证据缺失该变更情况,另外该证据未显示房产所有人为张凤娟。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土地登记卡中明确载明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为张凤娟,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类为宅基地,土地面积为513.8平米,丈量日期为1992年4月30日,能够确定张凤娟系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建设在该宅基地上的院落、房屋在未办理产权等级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系张凤娟所有。被告关于1984年办理证书时所有权人为焦新的辩驳,因该证已被1992年新证取代,本院不予采信。

2.在本院庭后对章丘市刁镇刁东村书记刁广忠作的调查笔录中,其证实涉案宅基地房屋已经拆迁,但相关的拆迁权益尚未发放。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该房屋存在拆迁利益,可以作为张凤娟合法遗产继承,三被告质证认为被调查人在笔录中已经明确表示拆迁收益无法确定,事实上三被告一直不同意村委的补偿方式,要求提供相同面积的宅基地另行建造,同时刁东村的拆迁行为因不符合规定已被暂停。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张凤娟去世时所遗留院落及房屋已被拆除,该院落及房屋已经不具备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现实可能性。但根据本院对刁东村委所做调查并结合一般农村房屋拆迁改造政策,相关权利人可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数享受置换、补偿等的拆迁利益,因此在宅基地上附属的房屋及院落已被拆除的前提下,该房屋及院落的拆迁权益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张凤娟的遗产应由其去世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焦新、焦平继承,因焦新现已去世,其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齐振军、齐瑛、齐键继承。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对方未尽赡养义务,焦新与焦平具有平等继承权,每人应继承拆迁权益二分之一的份额。

综上所述,焦平要求继承张凤娟遗产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凤娟名下宅基地的拆迁权益,由原告焦平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由被告齐振军、齐瑛、齐键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由被告齐振军、齐瑛、齐键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产继承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