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海某3离休前行政职级为正厅局级,海某1主张海某3为副部级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诉争房屋不得买卖、继承、赠与的意见,依据不足。
海某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京民申130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31
合 议 庭 : 王士欣杨建玲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海某1
被申请人: 王某1
申请人代理律师: 怀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
一审被告:海某2。
一审被告:王某2。
一审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海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及一审被告海某2、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海某1申请再审称,海某3的职务是由中央组织部任命,其是副部级干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无权出具关于海某3行政级别的证明。我方已提交多份证据证明海某3的行政级别,充分履行了举证义务,王某1在未提交可继承房屋证明的情况下,法官提示其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开具证明,严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关于海某3的行政级别应由中央组织部认定,我方申请向中央组织部调取证据,但一、二审均未采纳。海某3于1985年离休,其行政级别应按离休之前的级别为准,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和基建房管处出具的两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一审未就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所作的询问情况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认定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程序公正,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判决结果显失公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某1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海某1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海某3的行政职级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海某3离休前行政职级为正厅局级,海某1主张海某3为副部级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诉争房屋不得买卖、继承、赠与的意见,依据不足。关于一、二审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审虽未对调取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海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海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王士欣
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