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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海某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京民申1306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31

 

 王士欣杨建玲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海某1

 

被申请人: 王某1

 

申请人代理律师: 怀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

 

一审被告:海某2

 

一审被告:王某2

 

一审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海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及一审被告海某2、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海某1申请再审称,海某3的职务是由中央组织部任命,其是副部级干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无权出具关于海某3行政级别的证明。我方已提交多份证据证明海某3的行政级别,充分履行了举证义务,王某1在未提交可继承房屋证明的情况下,法官提示其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开具证明,严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关于海某3的行政级别应由中央组织部认定,我方申请向中央组织部调取证据,但一、二审均未采纳。海某31985年离休,其行政级别应按离休之前的级别为准,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和基建房管处出具的两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一审未就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所作的询问情况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认定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程序公正,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判决结果显失公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某1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海某1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海某3的行政职级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海某3离休前行政职级为正厅局级,海某1主张海某3为副部级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诉争房屋不得买卖、继承、赠与的意见,依据不足。关于一、二审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审虽未对调取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海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海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王士欣

 

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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