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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民终6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某承担。事实及理由:1、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XX的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2、位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XX的房屋,应当由王某某及其子高喆斌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该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刘某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对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XX的房产及位于X区X路X号XXX的房产征收款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系刘某某的婚生子,王某某与刘某系继母子关系。2009年8月24日,刘某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王某某在庭审中认可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XX的房产系回迁房。位于X区X路X号XXX的房屋动迁前系公房,现有征收款在相关部门。另查明,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XX的房产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查明,位于X区X路X号XXX的房屋其征收款为339563.13元,该房屋未房改,该款项未领取。再查明,位于X区X路X号XXX的房屋系公有直管住宅,原产权单位系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该房屋产权已归属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XX的房产其产权人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XX的房屋现已拆迁,因其未房改,产权人为铁西区房产局,故其征收款不能认定系刘某某的遗产。王某某请求对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的房产征收款予以分割的诉请,因其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某、刘某系继母子关系,对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办理均有责任。希望双方以和谐为重,相互谅解、相互配合,共同办理相关手续,解决双方矛盾,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王某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位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XX号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本案被继承人,故不能将该房屋作为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予以继承分割;位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XX号房屋已被拆迁,因该房屋未参加房改,该房屋产权人并非本案被继承人刘某某,故王某某要求分割房屋征收款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待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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