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申请遗赠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请人在再审审查阶段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1、1998年11月10日用横格纸书写的《生前遗嘱》上留房屋财产遗嘱人签字盖章处“刘x7”签名笔迹,是以1998年11月10日用方格纸书写的《生前遗嘱》上留房屋财产遗嘱人签字盖章处“刘x7”签字为母版套摹形成的。
刘某等申请遗赠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关 键 词 】 遗赠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京民申241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赠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9-26
合 议 庭 : 王宁 胡昌明 田燕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刘×1 刘×2 刘×3 刘×4
被申请人: 刘×5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1,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2,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3,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4,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
以上四名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5,男,1979年3月8日出生。
一审被告:刘x6,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1、刘×2、刘×3、刘×4因与被申请人刘×5及一审被告刘x6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1、刘×2、刘×3、刘×4共同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14)朝民初字第29111号和(2015)三中民终字第14723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刘×5承担。理由为:(一)刘×5提交的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刘x7、董x的真实意思,且遗嘱形式违法,对此一、二审法院未予查明,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仅在同一时间同时对两个见证人进行谈话,且未组织对见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剥夺申请人诉权,程序违法。(三)两名见证人前后陈述不一致,且与事实不相符,违反诚信原则,已失去证人资格,其证人证言不应成为定案依据。(四)刘×5与刘x6违背诚信原则恶意串通提供虚假陈述。(五)刘×5所提供遗嘱为伪造,一、二审法院未予以查明,系认定事实不清。刘×5提供的遗嘱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其解释牵强有悖常理;刘×5提供的遗嘱与刘x6提供的遗嘱明显不是一个人的笔迹,而且两份遗嘱中被继承人签字可以完全重合,两份遗嘱均系伪造。刘×1、刘×2、刘×3、刘×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5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刘×1、刘×2、刘×3、刘×4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再审审查阶段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1、1998年11月10日用横格纸书写的《生前遗嘱》上留房屋财产遗嘱人签字盖章处“刘x7”签名笔迹,是以1998年11月10日用方格纸书写的《生前遗嘱》上留房屋财产遗嘱人签字盖章处“刘x7”签字为母版套摹形成的。2、1998年11月10日用横格纸书写的《生前遗嘱》上留房屋财产遗嘱人签字盖章处“刘x7”签名笔迹,与提取的样本上刘x7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据此,涉案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审查认定。刘×1、刘×2、刘×3、刘×4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胡昌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劲功
书记员刘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