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136-8355-1167

136-9926-1388


免费咨询电话

136-8355-1167

刘学丰刘国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刘学丰刘国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02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丰,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会,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上诉人刘学丰因与被上诉人刘国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学丰、被上诉人刘国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学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继承财产的数额和上诉人已经替其父亲偿还的债务均没有查证属实,就判决上诉人偿还其父亲生前的本案中的这笔债务,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刘国会辩称,本案中的欠款其中一万元是刘学丰父亲向刘国会抬的钱,一千多是零星拿的,刘学丰父亲去世的时候说,只要是有欠条就给偿还。

刘国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学丰给付刘国会欠款11,500.00元;诉讼费用由刘学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刘学丰与借款人刘国军系父子关系。2015年3月,刘国军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5%计息。2016年3月,刘国军为原告出具本息合计11,500.00元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6月4日,刘国军因病去世。刘国军生前3亩耕地由被告耕种至今。借款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500.00元。审理中,被告否认这笔借款,法院向其释明进行文字鉴定,被告没有提交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3月,刘国军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有刘国军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否认借款,但不申请文字鉴定,视为被告对借款的默认,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刘国军去世后,生前3亩耕地由被告耕种至今,其土地收益归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生前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始借据中,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5%计息,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学丰在刘国军土地所得收益范围内偿还原告刘国会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500.00元。庭审中,被告刘学丰否认借款,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刘学丰在刘国会土地所得收益范围内偿还原告刘国会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之间因生产、生活发生的借贷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权利,法律予以保护。本案中,上诉人的父亲因生产需要向被上诉人借款并约定了合理的利息,双方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在借款人刘国军去世后,其生前承包的土地由其子刘学丰继承,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刘学丰在继承的土地所得的收益范围内偿还欠款,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已经超出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替其父还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刘学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刘学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遗产继承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