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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罗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与罗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民终4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男。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鲁超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加判罗某继承西安市××西××村×号房屋三楼东户房屋遗产(价值约2万元);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到罗某目前的处境。罗某的父亲罗×2016年6月22日因病去世,去世前已与罗某的母亲张某离婚,约定张某在放弃房产的前提下不支付罗某的抚养费,罗某由父亲罗×抚养。罗×去世后,罗某丧失了来自父亲的抚养,没有了生活保障,仅有父亲遗留的房屋为靠,应给罗某多分。涉案房屋一直由胡某占有并使用且收取租金,罗×去世后,罗某不得不投靠母亲张某,但张某在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罗×,张某无房居住、无固定工作,长期投靠娘家,罗某与其母亲生活来源无法保障,应给罗某多分。

胡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胡某系罗×之母,罗某系罗×之女,处于同一继承顺序,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涉案房屋各层房屋面积大小、高低、经济利用价值、有利于生产生活以及房屋占用使用等情况依法判决正确。罗某之母张某与罗×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罗×抚养罗某,张某不负担任何费用,涉案房屋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分配,家用电器、电视、冰箱、空调归女方,没有张某在放弃房产的前提下不支付罗某抚养费的条款。罗×去世后,村里分配的集体收益都是罗某领取的,胡某还给罗某5000元教育费,张某对罗某也有法定抚养义务,罗某并非没有生活保障。胡某年老多病,罗某正在上学,双方生活状态相近,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均分割位于西安市××西××村×号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的房屋。2、本案受理费由罗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罗×于2016年6月22日去世。胡某、罗某分别是罗×的母亲和女儿。罗×之父已于2007年去世。2003年6月26日,罗×签订了拆迁协议,分得3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罗某之母张某与罗×于2010年6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西安市××西××村×号共计360平方的房屋归罗×所有。前述36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现形成了位于西安市××××(新村)×号的三层房屋,该房屋第三层构造为一(楼)梯两户(东户、西户)结构,西户房屋在实际使用中进行过内部改造;该房屋的第二层主要房屋现由胡某占有使用,其余房屋处于对外出租或者闲置的状态。在审理期间,胡某、罗某双方均表示,涉案房屋的第一层面积小于第二、三层的面积,第二层和第三层的面积相同,第三层的东户房屋面积大于西户房屋面积。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罗×位于西安市××××(新村)×号的三层房屋属遗产,胡某系罗×之母、罗某系罗×之女儿,处于同一继承顺序,均享有继承权。罗某在庭审中虽然称被继承人罗×生前有将房屋给罗某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该事实,故对罗某的此意见,不予采信。综合考量涉案房屋各层面积大小、高低、经济利用价值、有利于生产生活以及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情况,酌情分割涉案房屋,由胡某继承涉案房屋的第二层全部房屋以及第三层的东户全部房屋,由罗某继承涉案房屋的第一层全部房屋以及第三层的西户全部房屋。该三层房屋内的楼梯、公共通道及设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罗×位于西安市××××(新村)×号的三层房屋遗产,由原告胡某继承该房屋的第二层全部房屋及第三层东户的全部房屋,由被告罗某继承该房屋的第一层全部房屋及第三层西户的全部房屋(第三层的东、西户房屋平面图见附表)。该三层房屋内的楼梯、公共通道及设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胡某负担5400元,由罗某负担5400元。因胡某已预交,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5400元直接支付给胡某。

本院二审期间,胡某提交病历一份,证明目的:胡某患有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罗某质证意见: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胡某是否患病其不清楚,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的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某系罗×之女,胡某系罗×之母,罗某与胡某失去了共同的亲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罗某与胡某均属同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罗某现年龄尚小,胡某亦年事已高,二人均有一定困难,难以厚此薄彼,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考量涉案房屋各层的面积大小、高低、经济利用价值、有利于生产生活以及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情况酌情进行了分配,现罗某上诉要求将三楼东户房屋加判归其所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罗某失去了父亲,胡某失去儿子,双方更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尊老爱幼,互相关爱和理解。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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