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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高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甲与高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鹿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鹿民一初字第00207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4-29

 

 杨玉国 王会勇 李亚斌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张某甲

 

被  告: 高某 张某乙 张某丙

 

原告代理律师: 赵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高某。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高某等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甲诉称,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等人辩称,张士辰已经立遗嘱张士辰的财产归张某乙、张某丙所有,原告张某甲无权分割,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是张士辰的父亲,被告高某是张士辰的妻子,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是张士辰的子女,2012年张士辰去世,原告张某甲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被告拒绝,原告于是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提交了一份张士辰、高某的遗嘱,内容是张士辰、高某将全部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士辰已经立遗嘱将本人的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现在原告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亚斌

 

审判员杨玉国

 

代审判员王会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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