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高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甲是张士辰的父亲,被告高某是张士辰的妻子,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是张士辰的子女,2012年张士辰去世,原告张某甲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被告拒绝,原告于是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提交了一份张士辰、高某的遗嘱,内容是张士辰、高某将全部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
张某甲与高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鹿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鹿民一初字第0020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合 议 庭 : 杨玉国 王会勇 李亚斌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张某甲
被 告: 高某 张某乙 张某丙
原告代理律师: 赵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高某。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高某等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甲诉称,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等人辩称,张士辰已经立遗嘱张士辰的财产归张某乙、张某丙所有,原告张某甲无权分割,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是张士辰的父亲,被告高某是张士辰的妻子,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是张士辰的子女,2012年张士辰去世,原告张某甲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被告拒绝,原告于是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提交了一份张士辰、高某的遗嘱,内容是张士辰、高某将全部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士辰已经立遗嘱将本人的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现在原告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亚斌
审判员杨玉国
代审判员王会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