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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是非常容易发生争议。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只适用于危急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知,口头遗嘱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对于何谓危急情况",由于《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等情况。除此之外,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时,也没有选择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可能。

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法律并没有要求见证人在场记录。但是,见证人必须在事后将遗嘱的内容记录下来,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见证人的记忆可能会出现偏差。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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