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内成员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申请人以户为単位, 经有权机关审批后取得的。这项权利虽然以申清人作为“牵头人”进行申请,但审批后, 这项权利是作为户内人员所共有的 。
其实早在宅基地制度设计之初, 就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内成员共有的原则。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发布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6条规定: 土地证以户为単位填发......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土地证上, 不能只记户主一人性名, 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 ( 男女老幼) 所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当然在权利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放弃。放弃的形式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明示的放弃,即在共同使用宅基地时, 一方权利人建房时征求了另一方意见, 另一方出具了书面放弃相应使用权的材料, 这应当视为对共同使用权的明示放弃 。
第二种是默示的放弃, 即共同使用的宅基地, 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 一方已占用建房的, 如果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 又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 可继续使用。 这就构成了对共同使用权的默示放弃。这一规定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关于贯切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2条中也有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