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上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仅涉及使用权出资, 而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在联建房屋协议中的出资方仅可以对联建房屋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的范国应当根据出资比例、 协议约定、房产价值、房屋建设是否取得审批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宅基地上联建房屋行为如何处理?
什么是联建房屋呢?在司法实践中,联建房屋指的是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在地块上建造房屋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在联建房屋合同中, 一方负责出资,另一方负责出地,,房屋建成后, 按投资比例或者双方约定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那么这种联建房屋行为发生在宅基地上,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会有什么特殊效果?是否被法律所允许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本集体些又济组织成员只享有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者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本不享有转让、赠与等自由处分权。因此,在宅基地上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仅涉及使用权出资, 而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在联建房屋协议中的出资方仅可以对联建房屋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的范国应当根据出资比例、 协议约定、房产价值、房屋建设是否取得审批等因素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