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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村民出卖房屋后还能再申宅基地吗?

 

改革开放初期,随农民经济条件的好转,农村开始出现乱占地盖房的现象, 有些地方然出现占用三四亩土地建房的情况。为此,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请宅基地。这是在法律层面第一次明确农民如果出卖、出租房屋后, 则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随后这一规定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反复被强调。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1990年13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规定,对现有住宅有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 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从经营之日起, 核收土地使用费 。

作为我国的专门土地法律, «土地管理法»分别于1998年8 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被修订,但无论其他内容如何修改,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一直被保留下来 。

  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从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 “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 不得再请宅基地”这一规定已成为宅基地使用和转让过程中的一条铁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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