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益如何分配?
在前面的问答中, 我们厘清了为何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法律依据。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企图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司法审判中, 是否对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呢呢?
根据作者多年来实践经验, 法院一般会区分情况, 分别处理:
情况一: 如果在1999年国务院出台禁止性规范之前已经签订或者履行的买卖行为,应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如果买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和政策规定,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定为无效。
情况二:如果买卖行为发生在1999年国务院出台禁止性规范之后,可以认定为无效。但如果该交易行为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或者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可以视为该买卖合同因为有权机关的批准行为而成立,应当认定为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