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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1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12159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9-21

 

 李春香 陈亢睿 赵霞

 

审理程序: 二审

 

×1 沈× 米×2 米×3 丁× 米×4

 

被上诉人: × 米×5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1,男,19433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女,19492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2(兼沈×之代理人),男,19771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3,男,19803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女,19803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4,男,200410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米×3(米×4之父),19803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丁×(米×4之母),19803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712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5,女,20044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女,197712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因与王×、米×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9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20159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米×5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5元,由米×1、沈×、米×2、米×3、丁×、米×4共同负担(已交纳)。

 

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霞

代理审判员李春香

代理审判员陈亢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

书记员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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