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1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因与王×、米×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9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米×1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1215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9-21
合 议 庭 : 李春香 陈亢睿 赵霞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米×1 沈× 米×2 米×3 丁× 米×4
被上诉人: 王× 米×5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1,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2(兼沈×之代理人),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3,男,1980年3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女,1980年3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4,男,2004年10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米×3(米×4之父),1980年3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丁×(米×4之母),1980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5,女,2004年4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因与王×、米×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9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米×1、沈×、米×2、米×3、丁×、米×4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米×5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5元,由米×1、沈×、米×2、米×3、丁×、米×4共同负担(已交纳)。
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霞
代理审判员李春香
代理审判员陈亢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
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