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与武×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3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9-18
合 议 庭 : 李倩 屠育 左峰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滕×
被上诉人: 武× 鲁×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军力(滕×之姑母),1951年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滕×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79元,由武×负担6279元(已交纳),由鲁×负担5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滕×负担5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98元,由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屠育代理
审判员李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毕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