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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武×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与武×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35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9-18

 

 李倩 屠育 左峰

 

审理程序: 二审

 

×

 

被上诉人: × 鲁×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男,19814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军力(滕×之姑母),1951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女,19584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女,19831130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于20159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滕×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79元,由武×负担6279元(已交纳),由鲁×负担5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滕×负担5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98元,由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屠育代理

 

审判员李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毕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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