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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等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9587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9-16

 

 胡新华 胡泊 沈放

 

审理程序: 二审

 

× 赵×1 刘× 赵×2

 

被上诉人: ×1 张×2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尚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41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赵×2之父,赵×2之法定代理人),19882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赵×2之母,赵×2之法定代理人),19897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2,女,20116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女,19903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男,199433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3,男,196591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赵×1、刘×、赵×2因与被上诉人张×1、张×2、原审被告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放审判员胡新华代理审判员胡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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