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等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李×、赵×1、刘×、赵×2因与被上诉人张×1、张×2、原审被告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等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958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9-16
合 议 庭 : 胡新华 胡泊 沈放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李× 赵×1 刘× 赵×2
被上诉人: 张×1 张×2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尚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赵×2之父,赵×2之法定代理人),1988年2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赵×2之母,赵×2之法定代理人),1989年7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2,女,2011年6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女,1990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男,1994年3月3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3,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赵×1、刘×、赵×2因与被上诉人张×1、张×2、原审被告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放审判员胡新华代理审判员胡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