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1等与邰×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邰×1、赵×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9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邰×1、赵×1以双方已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邰×1等与邰×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9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合 议 庭 : 史智军 张羽 解学锋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邰×1 赵×1
被上诉人: 王× 邰×2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尚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邰×1,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1,男,1976年1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邰×2,男,1953年5月8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赵×2,女,2006年6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邰×1,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邰×1、赵×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9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邰×1、赵×1以双方已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邰×1、赵×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邰×1、赵×1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邰×1、赵×1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邰×1、赵×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解学锋代理审判员史智军代理审判员张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