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1与马×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马×5系马×6、马×7之女,徐×系马×5与徐×1之女。马×7于1987年8月20日去世,马×6于2012年1月11日去世,马×5于2009年5月31日去世。依据法律规定,徐×1作为马×5的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原审遗漏徐×1不当。
马×1与马×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6-12
合 议 庭 : 赵文哲 刘福春 牛旭云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马×1
被上诉人: 马×2 马×3 徐× 马×4
上诉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1,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2,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3,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4,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1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5系马×6、马×7之女,徐×系马×5与徐×1之女。马×7于1987年8月20日去世,马×6于2012年1月11日去世,马×5于2009年5月31日去世。依据法律规定,徐×1作为马×5的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原审遗漏徐×1不当。本院审理中,通知徐×1到庭,其明确表示要求继承马×5的遗产,参加本案诉讼。二审中,本案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调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