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136-8355-1167

136-9926-1388


免费咨询电话

136-8355-1167

马×1与马×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与马×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8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6-12

 

 赵文哲 刘福春 牛旭云

 

审理程序: 二审

 

×1

 

被上诉人: ×2 马×3 徐× 马×4

 

上诉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1,女,195910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2,男,19579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3,女,19633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198011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4,女,19787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1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5系马×6、马×7之女,徐×系马×5与徐×1之女。马×71987820日去世,马×62012111日去世,马×52009531日去世。依据法律规定,徐×1作为马×5的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原审遗漏徐×1不当。本院审理中,通知徐×1到庭,其明确表示要求继承马×5的遗产,参加本案诉讼。二审中,本案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调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春萌

遗产继承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