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与宋×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199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合 议 庭 : 管元梓 王磊 张春燕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钱×
被上诉人: 宋×1 王×
上诉人代理律师: 蒲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晓莲,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1,女,2007年4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宋×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宋×2(宋×1之父),1981年12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宋×2、王×之委托代理人宋×3(原审被告),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利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件受理费38870元,由钱×负担7774元(已交纳),宋×3、王×、宋×2、宋×1负担3109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6907元,由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管元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