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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宋×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与宋×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1997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4-09

 

 管元梓 王磊 张春燕

 

审理程序: 二审

 

×

 

被上诉人: ×1 王×

 

上诉人代理律师: 蒲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女,19816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晓莲,女,197710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1,女,200746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宋×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宋×2(宋×1之父),198112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75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宋×2、王×之委托代理人宋×3(原审被告),男,19557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利国,男,19701111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于20154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件受理费38870元,由钱×负担7774元(已交纳),宋×3、王×、宋×2、宋×1负担3109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6907元,由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管元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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