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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0464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29

 

 王士欣 程占胜 杨建玲

 

审理程序: 再审

 

×1 宋×

 

被申请人: ×2 孙×3 曹×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周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1,男,201111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女,19879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2,男,198210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3,男,19587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女,195725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1、宋×因与被申请人孙×2、孙×3、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中关于“被搬迁腾退人家中人口多而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少的,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可按认定人口人均50平米不足安置房面积,以及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被腾退人置换成套安置楼房后,所剩余面积不足置换最小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万元货币补偿。”的规定,孙×1、宋×作为被搬迁腾退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口,对实际安置的房屋是否进行分割以及安置面积补偿款的计算标准等事实,需要进一步审查认定。

 

综上,孙×1、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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