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根据《西白辛庄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双方争议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空地补助费、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均与宅基地使用证有关,而范×将户口迁入西白辛庄村后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之一,二审法院判决其享有上述各项款项的四分之一,并无不当。
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323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合 议 庭 : 李林 苏伟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徐×1 徐×2 李×
被申请人: 范×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李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1,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2,男,1964年2月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1、徐×2、李×因与被申请人范×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1、徐×2、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西白辛庄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等系针对宅基地使用证和宅基地面积的补偿项目,与在册户籍无关。针对在册户籍的补助有租房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补贴费、高层补贴费,除此之外的有关补助和奖励与户口无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范×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范×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完全享有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等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西白辛庄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双方争议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空地补助费、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均与宅基地使用证有关,而范×将户口迁入西白辛庄村后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之一,二审法院判决其享有上述各项款项的四分之一,并无不当。
综上,徐×1、徐×2、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1、徐×2、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苏伟
代理审判员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