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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高民申字第3233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2-23

 

 李林 苏伟 王立杰

 

审理程序: 再审

 

×1 徐×2 李×

 

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李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1,女,198711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2,男,1964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655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男,19827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1、徐×2、李×因与被申请人范×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徐×2、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西白辛庄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等系针对宅基地使用证和宅基地面积的补偿项目,与在册户籍无关。针对在册户籍的补助有租房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补贴费、高层补贴费,除此之外的有关补助和奖励与户口无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范×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完全享有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等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西白辛庄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双方争议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空地补助费、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均与宅基地使用证有关,而范×将户口迁入西白辛庄村后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之一,二审法院判决其享有上述各项款项的四分之一,并无不当。

 

综上,徐×1、徐×2、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1、徐×2、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苏伟

 

代理审判员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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