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与陈×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立×与陈×系夫妻关系,生育陈×1、陈×2、陈×4和陈×3四名子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北楼×层×门×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诉房屋)系立×与陈×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4月28日,陈復秀去世。
立×与陈×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遗嘱 代书遗嘱 口述遗嘱 公证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海民初字第2029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9-10
法 官: 蒋凯宇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立×
被 告: 陈×1 陈×2 陈×3 陈×4
原告代理律师: 董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立×,女,
委托代理人董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1,男
被告陈×2,女
被告陈×3,男
被告陈×4,男
委托代理人刘婉,女。
审理经过
原告立×与被告陈×1、陈×2、陈×3、陈×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蒋凯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及委托代理人董律师与被告陈×1、陈×2、陈×3、陈×4及委托代理人孔祥蕙、刘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立×诉称,我与陈×系夫妻关系,生育陈×1、陈×2、陈×4和陈×3四名子女。双方在婚姻期间购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北楼×门×号房屋一套。2014年4月18日,陈×在二位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代书遗嘱,陈×将其所有的份额由我继承。2014年4月28日去世,现我要求确认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北楼×门×号房屋归我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1辩称,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我应得的份额。
被告陈×3辩称,我同意按照遗嘱继承,陈×1和陈×4多年跟老人没有来往。
被告陈×2辩称,我同意按照遗嘱继承。
被告陈×4辩称,立×与陈×曾给我留有公证遗嘱,房屋由我继承。现立×与陈×撤销公证遗嘱,据了解公证遗嘱不是遗嘱人亲自办理的,也没有录音及录像资料,故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立×与陈×系夫妻关系,生育陈×1、陈×2、陈×4和陈×3四名子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北楼×层×门×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诉房屋)系立×与陈×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4月28日,陈復秀去世。立×向本院出具代书遗嘱一份及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内容为:“立遗嘱人:陈×,男,。身份证号:×××。现因我身体不好,为避免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因此乘(趁)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一、关于本遗嘱:1、订立本遗嘱时,我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3、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我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二、本遗嘱所涉遗产:1我和妻子立×(身份证号:×××)共有壹套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北楼×门×号的房屋。本人去世后,属于此房屋中我的部分由我的妻子个人继承。三、本遗嘱一式四份”。陈×在立遗嘱人处签名,立遗嘱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养老院。立遗嘱时间:2014年4月18日,叶×分别在“见证人”和“代书人”处签名。路×在“见证人”处签名。陈×2、陈×3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陈×1不认可该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陈×4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立×申请证人路×,路×出庭证实,陈×系爱暮家养老院的住养老人,其找到叶×和自己,表示要立遗嘱。2014年4月18日,陈×向她们说明遗嘱的内容,由叶×书写后,将遗嘱内容全文朗读后,陈×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自己和叶×分别签字。在立遗嘱时,陈×精神状态良好。立×向本院出具两份公证遗嘱,内容为立×和陈×分别撤销(2001)海证民字第0745号和0744号遗嘱公证,撤销将其遗产由陈×4及其妻刘×继承的公证遗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籍关系证明、代书遗嘱、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录像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本案中,陈×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叶×代书,同时叶×和路×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陈×亦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诉房屋系陈×与立×的共同财产,故应先行析出一半为立×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陈×的遗产,故根据遗嘱,该部分份额应由立×继承。现立×要求争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北楼×层×门×号房屋归立×所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