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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4、张×5与张×1、郭×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共同财产 婚生 非婚生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平民初字第350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8-05
法 官: 吕香妮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王× 张×4 张×5
原告代理律师: 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女,1977年2月4日出生。
原告张×4,女,200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张×4之母)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王×、张×4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5,男,2011年10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法定代理人谷×(张×5之母),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6月死亡。
被告张×1,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郭×,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张×4、张×5与被告张×1、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兼张×4的法定代理人)、原告张×5的委托代理人田小美,被告张×1、郭×及委托代理人刘学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王×、张×4诉称:王×与张×2原是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张×4。被告张×1、郭×是张×2的父母。2013年3月3日,张×2死亡,其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王×和张×2结婚后取得的财产有: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单元×号楼房一处。二、车牌号为×的丰田锐志汽车一辆、车牌号为×1的比亚迪汽车一辆。三、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村西的50亩承包地及地上建造的大棚40个、承包地内鱼塘1个、房屋5间、变压器1个、滴灌设施1个、深水井3个,另外有机井和树木(价值待评估后确定)。四、张×2与王×结婚后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村经营北京×合作社,张×2是法定代表人,出资额是14.8万元,王×的出资额是2.4万元、郭×的出资额是10万元。在北京市平谷区×号楼一层底商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张×2是股东之一。要求继承北京×合作社的出资份额、继承北京×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五、张×2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定期存款13万元。张×2死亡后,该公司的会计马丽(音)给付张×138万元。张×2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银行也有存款(申请法院查询),要求分割。六、张×2生前有很多债权,其死亡后,案外人王×1偿还9万元、尚欠2万元,案外人万×、张×6、崔×各偿还5万元。上述款项都在二被告处,要求分割。七、王×1在几年前支付给张×2170万元,这170万元应该是张×2生前与王×1合伙,张×2退出合伙时,王×1给张×2的钱,应该将这笔钱的来龙去脉查清予以分割。上述财产是王×和张×2的婚后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作为王×的财产,另外一半作为张×2的遗产在继承人中分割。因张×4有听力方面的残疾,故要求多分得遗产。
原告张×5诉称:我是张×2与谷×的非婚生子,要求依法分得相应的财产。为保障我今后的生活,我要求适当多分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1、郭×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单元×号楼房一处,是张×2将二被告在他结婚前给他购买的平谷区×的楼房出售后购买的,购买该楼房时还用了张×1的买断工龄款4万元,该楼房是二被告的。二、车牌号为×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登记在郭×名下,是二被告所有,不是张×2的遗产。车牌号为×1的比亚迪轿车一辆,是二被告为了给女儿张×3结婚购买的,当时因为买车需要摇号,张×2摇到号了,所以登记在张×2名下,但该车属于张×3所有。三、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村西的50亩土地是张×2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后二被告在此种花等,负责经营管理,张×2卖花收钱。地上的大棚等是二被告建造的。四、关于北京×合作社和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法院查账、清算,依法分割。五、张×2在银行有部分定期存款,在张×2去世后,二被告已经取出用于偿还张×2欠的外债。张×2是否有其他存款我们不清楚,申请法院查询张×2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六、张×2生前为了注册成立北京×有限公司向陈×借款45万元,为了支付承包地工人工资向陈×借款2万元,张×2死亡后,北京×有限公司会计马丽给了二被告39万元,该款已经用于偿还张×2生前欠陈×的借款。张×2死亡后,二被告还为其偿还了很多其他的外债。案外人王×1等偿还的款项,均用于支付张×2的丧葬费、所欠的外债。七、案外人王×1是否在几年前给过张×2170万元不清楚。八、张×2生前为其女儿张×4购买了六块玉、一块石头、一个金海湖石头做的葫芦,价值不菲,上述物品在谷×处保存,申请法院调查,要求谷×退还。九、张×2有一条金项链在谷×处、张×2病危时谷×从杭州银行多次取款近20万元,并携款逃走,还将×1的比亚迪汽车一辆开走,申请法院调查,上述财物要求谷×返还。十、北京×合作社的业主是张×2、×农场的业主是张×1,2011年之前谷×管理这两个个体工商户的账目,从这两个个体工商户的账户上取走170万元,要求谷×返还。十一、我们申请法院调查北京×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目,包括此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来源、100万元注册资金的去向、此公司会计账目的支出、收入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二人于1980年2月3日生育一子张×2。二被告称于1983年10月收养一女张×3,经询,张×3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对于本案争执的财产放弃相关权利。张×2与原告王×原系夫妻,二人于2003年7月2日生育一女即原告张×4。张×2与案外人谷×于2011年10月2日生育非婚生子即原告张×5。2013年3月3日,张×2猝死。
1998年张×2从技校毕业。原告王×与张×2于2000年9月29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4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与二被告未分家,平时由张×2掌管家庭经济。
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调取的材料显示,北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张×2,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其中张×2出资14.8万元、郭×出资10万元、王×出资2.4万元。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2,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四人即谷岩、王月风、张建、张×2,张×2出资额28万元,出资比例为28%。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本案中只要求继承北京×合作社的出资份额、继承北京×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其他另行解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王×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残疾证,原告张×5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张×1、郭×提交的平谷区医院检查报告单、处方,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调取的档案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2与王×结婚后,与二被告未分家,故张×2、王×、郭×在北京×合作社的出资额,以及张×2在北京×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原告王×与张×2、二被告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张×2的份额作为张×2的遗产分割。因张×4有听力残疾、王×无工作、张×5幼小、二被告身体患有疾病,各个当事人的条件都不是很好,故对于张×2的遗产平均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被告张×1、被告郭×各享有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中出资比例为百分之八点四的股东权利,原告张×4、原告张×5各享有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中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一点四的股东权利;
二、原告王×、被告张×1、被告郭×各享有北京×合作社出资额中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一点六三二的出资人权利,原告张×4、原告张×5各享有北京×合作社出资额中出资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二七二的出资人权利。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九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二千二百二十一元、原告张×4负担三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原告张×5负担三百六十九元,由被告张×1、郭×各负担二千二百一十八元(原告张×5、被告张×1、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香妮人民陪审员李翠兰人民陪审员何会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