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1与兰×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2014年,二被告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现二被告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现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
兰×1与兰×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债务清偿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西民初字第0818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5-09
法 官: 李霞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兰×1(智力残疾)
被 告: 兰×3 刘×
被告代理律师: 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1(智力残疾),女,1950年3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兰×2,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兰×3,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刘×,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1与被告兰×3、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兰×3、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请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二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2014年,二被告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现二被告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现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二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兰×3、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