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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1与兰×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与兰×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 债务清偿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西民初字第08185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5-09

 

法  官:  李霞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1(智力残疾)

 

被  告: ×3 刘×

 

被告代理律师: 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1(智力残疾),女,19503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兰×2,女,19511130日出生。

 

被告兰×3,女,1994128日出生。

 

被告刘×,女,1965714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1与被告兰×3、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兰×3、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请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二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2014年,二被告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现二被告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现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二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兰×3、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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