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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1等与兰×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等与兰×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债务清偿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8094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8-12

 

 赵楚 李琴 胡君

 

审理程序: 二审

 

×1 刘×

 

被上诉人: ×2

 

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1,女,19941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5714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2(智力残疾),女,19503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兰×3,女,1951113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1、刘×因与被上诉人兰×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81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7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2在一审中起诉称:兰×1为兰×4之女,刘×为兰×4之妻。20137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09065号民事判决,判决兰×4所领取的拆迁补偿、补助款中的260万元归兰×2所有,但兰×4未履行判决。兰×420131017日去世,兰×1、刘×为兰×4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故兰×2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兰×1、刘×在继承兰×4遗产范围内返还兰×2260万元等。

 

一审法院向兰×1、刘×送达起诉状后,兰×1、刘×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兰×1、刘×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号楼85号,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兰×1、刘×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13号;2013年、2014年,兰×1、刘×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4号楼301室。现兰×1、刘×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号楼85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现无证据证明兰×1、刘×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兰×1、刘×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兰×1、刘×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兰×1、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1、刘×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2对于兰×1、刘×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2主张领取兰×4的拆迁补偿、补助款中的260万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兰×1、刘×在继承兰×4遗产范围内返还兰×226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兰×1、刘×主张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号楼85号,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兰×1、刘×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13号,2013年和2014年兰×1、刘×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4号楼301室的事实,认定兰×1、刘×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兰×1、刘×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兰×1、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君

 

审判员赵楚

 

代理审判员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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