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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1与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遗嘱 见证 补偿款 代书遗嘱效力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朝民初字第0158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3-17
法 官: 赵佳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齐×1
被 告: 齐×2 齐×3 齐×4 齐×5
被告代理律师: 蒲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1,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齐×2,男,1955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文香(齐×2之妻),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齐×3,女,1946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齐×4,女,1947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齐×5,女,1949年6月20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齐×1与被告齐×2、被告齐×3、被告齐×4、被告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1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泰斌与齐×2、齐×3、齐×4、齐×5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齐×1诉称:被继承人齐绅和张秀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二子,长女齐×3、二女齐×4、三女齐×5,长子齐×1、次子齐×2。齐绅于2005年10月13日去逝,张秀贞于2010年12月17日去逝。二人留有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号楼2单元2层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6年10月中旬,姐弟五人在涉案房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齐×3、齐×4、齐×5不要涉案房屋,齐×1、齐×2要涉案房屋,同时要涉案房屋的同时要轮流照看母亲,一人一年,24小时照看。齐×2实际照看了三年,齐×1实际照看了二年。因此,齐×1应当继承涉案房屋的40%。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40%归齐×1所有。
被告辩称
齐×2辩称:不同意齐×1诉讼请求,父母有遗嘱明确涉案房子由我继承。父母去世后,原、被告共五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房子归我所有。多年来,我和我爱人对老人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现在我和我爱人实际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别处无其他房屋。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应归我继承。
齐×3辩称:我弟弟齐×2跟我父母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有感情的。我父亲留有遗嘱,将房子给齐×2,当时征求我们三个姐姐意见,我们都同意将自己份额给齐×2。我们也协助齐×2尽了抚养义务。我同意房子由齐×2继承。
齐×4辩称:我同意齐×3意见。
齐×5辩称:我也同意齐×3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齐绅、张秀珍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五名子女,即长女齐×3、次女齐×4、三女齐×5、长子齐×1、次子齐×2。齐绅于2005年10月13日去逝,张秀贞于2010年12月17日去逝。
涉案房屋系齐绅、张秀珍婚后取得,登记在齐绅名下。
2011年6月1日,齐×3、齐×4、齐×5签署了一份声明,内容如下:“父亲生前争求过我们姐妹的意见,能否长期看护病中的母亲到养老送终。我们当时都有实际的困难,所以同意父亲的决定,由齐×2把工作辞掉,母亲也同意让齐×2养老送终。家中的房产由齐×2继承。我们姐妹的那一份转让给齐×2。现在母亲也去世了,一直是齐×2在她身边料理,我们姐妹也都看在眼里,因此我们的决定仍然没变,我们的那一份房产转让给齐×2。特此声明。”
同日,齐×1和齐×2在齐×3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内容如下:“甲方齐×2,乙方齐×1,担保人齐×3经甲、乙双方商议,父母遗留房产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同时甲方补偿给乙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甲方在5年内给完12万元,钱款到位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遇拆迁因户口所产生的利益归甲方所有。”
2011年6月2日,齐×5、齐×4书面表示同意2011年6月1日协议内容。
庭审中,齐×2提交了遗嘱一份,内容如下:“父齐绅母张秀贞因年老体弱,母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衣食住行饮食起居需要专人膳养度过晚年生活为此以前又子女轮流值班膳养老人以不付合实际情况(而子女们也有实际困难)为此经妈妈提出由齐×2膳养,养老送忠,经齐×2同意妈妈决定由泽生养老送忠,百年之后,妈妈房屋二居室一套住房由,齐×2继承遗产。父齐绅母张秀珍遗嘱2005年10月”。齐×2称因张秀贞没有文化,不会写字,该遗嘱全文由齐绅手书,并代张秀贞签名。齐×1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张秀贞没有签字,没有日期,没有明确哪套房屋,遗嘱无效。齐×3、齐×4、齐×5对遗嘱均表示认可。
齐×2还提交了齐绅、张秀贞写给齐×1的一封信,证明齐绅、张秀贞明确表示不需要齐×1照顾,且同意涉案房屋由齐×2独自继承。齐×2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齐×2称其后与齐×1商议同意再多给齐×12万元补偿款,并将补偿款共计14万元于2013年9月16日转入见证人齐×3的账户,由齐×3代交给齐×1,并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佐证。齐×1对此不予认可。齐×3对齐×2主张予以认可,并称齐×1不接受补偿款。
经询,齐×1与齐×2、齐×3、齐×4、齐×5均认可齐绅、张秀贞名下处涉案房屋外,别无其他房屋。
又询,齐×2当庭表示,其与齐×12011年6月1日协议约定5年内支付完毕补偿款,现在愿意立即履行。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本、证明信、死亡证明、人事档案摘抄、遗嘱、家庭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本案中,齐×2主张其提交的遗嘱系齐绅、张秀贞的共同遗嘱,但齐×2称遗嘱全部内容即署名、日期均为齐绅手书,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夫妻共同遗嘱之效力有待商榷,故本院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
齐绅、张秀贞去世后,涉案房屋处于齐×1、齐×2、齐×3、齐×4、齐×5共有状态。齐×3、齐×4、齐×5已明确表示愿意将其应继承份额让与齐×2,且齐×1也就同意涉案房屋归齐×2继承与齐×2达成了补偿协议,故涉案房屋应当归齐×2继承。齐×2同意立即支付补偿款,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号楼2单元2层4号房屋归被告齐×2所有。
二、被告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齐×1支付补偿款十四万元。
三、驳回原告齐×1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