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1与曾×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曾×5于2003年1月去世。
曾×1与曾×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遗嘱 公证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东民初字第1386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2-20
合 议 庭 : 柯东旭 康虎栋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曾×1
被 告: 曾×2 曾×4 曾×3
原告代理律师: 邵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林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1,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2,女,1949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曾×2之夫),1949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曾×4,男,1951年7月9日出生。
被告曾×3,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曾×1与被告曾×2、曾×4、曾×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1及委托代理人邵律师、林律师,被告曾×2之委托代理人曹×及被告曾×4、曾×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1诉称,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2003年1月,曾×5去世。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1。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2008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宁×所有。2013年10月,宁×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争议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曾×2、曾×4、曾×3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但是该公证遗嘱并非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曾×5于2003年1月去世。
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1。
2008年6月,宁×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2008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5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宁×所有;宁×给付曾×2房屋补偿款89000元,给付曾×1房屋补偿款37000元,给付曾×3房屋补偿款37000元;宁×给付曾×2购房款21113.4元,曾×1给付曾×2购房款3518.9元,曾×3给付曾×2购房款3518.9元。
2009年2月14日,曾×3、曾×1出具证明,认可收到宁×给付的房屋补偿款各37000元。同日,曾×2出具证明,认可其收到曾×1代宁×交来的房款110113.4元及购房款3518.9元、收到曾×3购房款3518.9元。
2013年10月,宁×去世。
庭审中,被告曾×2、曾×4、曾×3不同意原告曾×1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证据,以支持其辩论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2008)东民初字第04823号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死亡证明、公证遗嘱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宁×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于2008年6月立下公证遗嘱,声明在其百年后,上述房屋由原告曾×1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有效证据,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曾×1所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元,由原告曾×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虎栋
代理审判员柯东旭
人民陪审员张人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