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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1与曾×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与曾×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遗嘱 公证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东民初字第13865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2-20

 

 柯东旭 康虎栋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1

 

被  告: ×2 曾×4 曾×3

 

原告代理律师: 邵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林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1,男,19542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2,女,19492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曾×2之夫),1949810日出生。

 

被告曾×4,男,195179日出生。

 

被告曾×3,女,19599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曾×1与被告曾×2、曾×4、曾×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1及委托代理人邵律师、林律师,被告曾×2之委托代理人曹×及被告曾×4、曾×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1诉称,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20031月,曾×5去世。20086月,被继承人宁×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120086月,被继承人宁×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2008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宁×所有。201310月,宁×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争议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曾×2、曾×4、曾×3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但是该公证遗嘱并非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曾×520031月去世。

 

20086月,被继承人宁×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1

 

20086月,宁×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2008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5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宁×所有;宁×给付曾×2房屋补偿款89000元,给付曾×1房屋补偿款37000元,给付曾×3房屋补偿款37000元;宁×给付曾×2购房款21113.4元,曾×1给付曾×2购房款3518.9元,曾×3给付曾×2购房款3518.9元。

 

2009214日,曾×3、曾×1出具证明,认可收到宁×给付的房屋补偿款各37000元。同日,曾×2出具证明,认可其收到曾×1代宁×交来的房款110113.4元及购房款3518.9元、收到曾×3购房款3518.9元。

 

201310月,宁×去世。

 

庭审中,被告曾×2、曾×4、曾×3不同意原告曾×1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证据,以支持其辩论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2008)东民初字第04823号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死亡证明、公证遗嘱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宁×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于20086月立下公证遗嘱,声明在其百年后,上述房屋由原告曾×1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有效证据,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曾×1所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元,由原告曾×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虎栋

 

代理审判员柯东旭

 

人民陪审员张人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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