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刘某甲、刘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刘某甲提交的《公证询问笔录》,证明公证遗嘱是附有义务的,被申请人刘某乙应当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申请人刘某甲未能提交刘某乙拒绝照顾老人,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刘某甲、刘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赡养义务 公证 撤销 公证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石民申二字第0011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20
合 议 庭 : 李超 禄永鹏 刘维士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刘某甲
被申请人: 刘某乙 刘某丙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树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丙。
原审被告徐某(曾用名徐秀兰)。
原审被告刘某丁。
原审被告刘某戊。
原审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六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刘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被继承人张俊卿晚年生活中刘某乙照顾较多且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与事实不符。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乙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二、本案将房产全部判归刘某乙所有,并对其他继承人补偿的做法,依法无据。本案所涉房产物权已经不存在,该房屋是所有继承人共同,而且因为刘某乙不能举证按遗嘱继承条件满足之时,申请人因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多分,其所占分额应该是最大的,原审依据刘某乙所占分额较多而将房产判决由刘某乙所有,存在错误。老人逝世时,刘某乙未在该房居住,原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房屋处置权。三、原审判决要求申请人承担评估费,显失公平。四、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合议庭组成完全是形式主义,未达到实际效果。二审之时,被申请人刘某乙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法院未通知申请人进行质证;这些虚假的材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致使申请人二审最终败诉。二审法院该行为,明显存在过错。2013年4月16日调查时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然而申请人还未得到调解的通知就被告知判决书已经在2013年4月23日下来了,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综合以上四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存在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提出再审申请,望再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公平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刘某甲提交的《公证询问笔录》,证明公证遗嘱是附有义务的,被申请人刘某乙应当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申请人刘某甲未能提交刘某乙拒绝照顾老人,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某甲提交的《公证询问笔录》,是被继承人张俊卿在反复强调遗嘱的有关条款,并非表明刘某乙未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撤销遗嘱的意愿。申请人刘某甲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交否定遗嘱继承的证据,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提起再审的十三项条件,申请人刘某甲提出的再审主张,均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维士
审判员禄永鹏
审判员李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