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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等与张×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等与张×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491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1-18

 

 张在民 陈广辉 王楠

 

审理程序: 二审

 

×1 张×2

 

被上诉人: ×3 张×4 张×5

 

上诉人代理律师: 苏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苏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女,196012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东民,男,19614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女,19645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3,男,19583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4,男,19671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5,女,19711126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1、张×2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北里小区×楼×门×号系张×6承租的公有住房,赵×、张×6早于1998年、2002年死亡,此后承租关系并未发生变更,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201413日,有关单位与房屋实际居住人及在册户籍人张×3、张×4、张×5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此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认定属于赵×、张×6遗产,因此张×1、张×2以继承为由要求平均分配北京市西城区×北里×楼×门×号房屋的拆迁款,显属不当。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9月裁定:驳回张×1、张×2的起诉。

 

裁定后,张×1、张×2不服,上诉至本院称诉争的房屋拆迁款属于赵秀荣、张×6的遗产,要求本院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请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张×3、张×4、张×5均同意原裁定,并答辩称诉争的拆迁款是解决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上的人的居住问题,与张×1、张×2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北里小区×楼×门×号系张×6承租的公有住房,赵×、张×6生前并未取得前述房屋的所有权,二人死后前述房屋的承租关系亦未发生变更。前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有关单位与房屋实际居住人及在册户籍人张×3、张×4、张×5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鉴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公房性质,相关拆迁补偿款不能认定属于赵×和张×6的遗产,故张×1、张×2以继承为由要求分配北京市西城区×北里×楼×门×号房屋的拆迁款,属于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当,本院无法处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楠

 

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代理审判员张在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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