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1等与张×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北里小区×楼×门×号系张×6承租的公有住房,赵×、张×6早于1998年、2002年死亡,此后承租关系并未发生变更。
张×1等与张×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49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1-18
合 议 庭 : 张在民 陈广辉 王楠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张×1 张×2
被上诉人: 张×3 张×4 张×5
上诉人代理律师: 苏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苏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东民,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女,1964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3,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4,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5,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1、张×2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北里小区×楼×门×号系张×6承租的公有住房,赵×、张×6早于1998年、2002年死亡,此后承租关系并未发生变更,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2014年1月3日,有关单位与房屋实际居住人及在册户籍人张×3、张×4、张×5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此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认定属于赵×、张×6遗产,因此张×1、张×2以继承为由要求平均分配北京市西城区×北里×楼×门×号房屋的拆迁款,显属不当。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裁定:驳回张×1、张×2的起诉。
裁定后,张×1、张×2不服,上诉至本院称诉争的房屋拆迁款属于赵秀荣、张×6的遗产,要求本院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请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张×3、张×4、张×5均同意原裁定,并答辩称诉争的拆迁款是解决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上的人的居住问题,与张×1、张×2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北里小区×楼×门×号系张×6承租的公有住房,赵×、张×6生前并未取得前述房屋的所有权,二人死后前述房屋的承租关系亦未发生变更。前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有关单位与房屋实际居住人及在册户籍人张×3、张×4、张×5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鉴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公房性质,相关拆迁补偿款不能认定属于赵×和张×6的遗产,故张×1、张×2以继承为由要求分配北京市西城区×北里×楼×门×号房屋的拆迁款,属于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当,本院无法处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楠
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代理审判员张在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