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与S×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S×(中文名付×)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1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傅×申请撤回上诉。
傅×与S×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管辖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22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合 议 庭 : 王永柱 张洪占 梁志雄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傅×
被上诉人: S×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范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男,1956年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中文名付×),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美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S×(中文名付×)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1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志雄
审判员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张洪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