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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S×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与S×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管辖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22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7-15

 

 王永柱 张洪占 梁志雄

 

审理程序: 二审

 

×

 

被上诉人: S×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范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男,1956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中文名付×),男,1960320日出生,美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S×(中文名付×)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1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7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志雄

 

审判员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张洪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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