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1与曹×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曹×1因与被上诉人曹×2、曹×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曹×2及曹×3之委托代理人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曹×1与曹×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1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合 议 庭 : 王朔 周文祯 金园园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曹×1
被上诉人: 曹×2 曹×3
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1,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2,男,1972年7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3,男,1929年3月16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明×(系曹×2之妻,曹×3之儿媳),女,1971年5月6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1因与被上诉人曹×2、曹×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曹×2及曹×3之委托代理人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6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园园
审判员周文祯
审判员王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云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