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1等与高×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马×1、马×2、蒋×因与被上诉人马×3、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马×1等与高×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04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合 议 庭 : 王黎 杨夏 林存义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马×1 马×2 蒋×
被上诉人: 马×3 高×
上诉人代理律师: 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1,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2(马×1之父),1940年1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马×1之母),1955年11月4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3,女,2002年4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马×3法定代理人)高×(马×3之母),1979年1月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1、马×2、蒋×因与被上诉人马×3、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存义
代理审判员王黎
代理审判员杨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