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因刘×1对老房屋的翻建、新建,使原老房屋灭失,造成本案遗产分割的困境。刘×1主张翻建、新建房屋的旧材料系其另行购买,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刘×1对于新建房屋中未用老房屋材料的事实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刘×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431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9
合 议 庭 : 程占胜 王士欣 杨建玲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刘×1
被申请人: 刘×2 刘×3 杨×1 杨×2 刘×4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1,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2,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3,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1,男,1954年7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2,女,1980年3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4,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1因与被申请人刘×2、刘×3、杨×1、杨×2、刘×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1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系本村村民,户籍地与诉争院落一致,而被申请人均系居民,亦从未在此居住,故诉争院落应归申请人所有。诉争院落为农村宅基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在同等条件下,应将诉争院落判归本村农民即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相应的补偿。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申请人在诉争院落新建房屋,被申请人并未反对,亦未主张权利,现房屋已建成6年余,被申请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申请人在诉争院落内新建房屋,未使用老房旧料,诉争房屋应判归申请人所有。(四)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将诉争院落内的房屋判归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相应补偿款更为适宜。申请人与父母长期在诉争院落内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刘×1对老房屋的翻建、新建,使原老房屋灭失,造成本案遗产分割的困境。刘×1主张翻建、新建房屋的旧材料系其另行购买,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刘×1对于新建房屋中未用老房屋材料的事实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刘×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