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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4571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9

 

 王士欣 程占胜 杨建玲

 

审理程序: 再审

 

×1

 

被申请人: ×2 崔×3 崔×4 崔×5 崔×6 崔×7 崔×8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1,男,19647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2,男,19544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3,女,19502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4,女,19525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5,男,19569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6,男,19587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7,男,19612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8,女,1943622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1因与被申请人崔×2、崔×3、崔×4、崔×5、崔×6、崔×7、崔×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96号院(以下简称96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二)申请人一直居住在96号院内,且户口一直在该院内,则其享有96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当归申请人所有。(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认定:"关于对诉争院落内宅基地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因宅基地权属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该认定是正确的。故本案应当依据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宅基地权属问题不予处理的原则来进行审理,则96号院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2、崔×3、崔×4、崔×5、崔×6、崔×7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96号院内原北房5间属于崔×9、王×夫妇的遗产,现该部分房屋已被拆除。崔×3、崔×4、崔×2、崔×5、崔×6、崔×7要求对原北房5间的相应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结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表》记载情况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涉案遗产房屋相应的财产价值为146万元,并确定由崔×1给付其他法定继承人折价补偿款,并无不当。

 

综上,崔×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崔×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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