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与巴×、乌×、赛×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民申字第0842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合 议 庭 : 蔡宁 常志峰 孙波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锡×
被申请人: 巴× 乌× 赛×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周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锡×,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男,1955年4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赛×,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锡×因与被申请人巴×、乌×、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4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认定申请人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等分割涉案房屋,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继承人萨×去世后,并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应依法定继承办理。锡×与巴×、乌×、赛×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萨×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锡×虽提供了萨×的住院病案等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其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节,证据力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锡×主张继承诉争房屋75%份额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作出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锡×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锡×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蔡宁
代理审判员常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