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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2等与蒋×6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等与蒋×6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13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5-16

 

 闫慧 薛妍 贾旭

 

审理程序: 二审

 

×2 蒋×3 蒋×4 蒋×5

 

被上诉人: ×6

 

上诉人代理律师: 刘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2,男,19392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3,女,1944123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4,男,194611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5,女,195834日出生。

 

上列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6,男,198011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思延(蒋×6之母),1953822日出生。

 

原审原告蒋×1,女,1949113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2、蒋×3、蒋×4、蒋×5因与被上诉人蒋×6、原审原告蒋×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旭

 

代理审判员薛妍

 

代理审判员闫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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