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2等与蒋×6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1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合 议 庭 : 闫慧 薛妍 贾旭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蒋×2 蒋×3 蒋×4 蒋×5
被上诉人: 蒋×6
上诉人代理律师: 刘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2,男,1939年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3,女,1944年12月3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4,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5,女,1958年3月4日出生。
上列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6,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思延(蒋×6之母),1953年8月22日出生。
原审原告蒋×1,女,1949年11月3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2、蒋×3、蒋×4、蒋×5因与被上诉人蒋×6、原审原告蒋×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旭
代理审判员薛妍
代理审判员闫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