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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474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9

 

 王士欣 程占胜 杨建玲

 

审理程序: 再审

 

×1

 

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1,男,汉族,19547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2,女,19565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1因与被申请人何×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中均未明确院墙、街门、院落是归二人共同使用这一事实,该事实关系到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应当明确。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二)何×22011年在未取得何×1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二人共有的院落建造房屋应属于二人共有,故原审判决对何×2在双方共同使用的院落中扩建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三)拆迁补偿协议系地上建筑物和宅基地补偿,对于双方共同使用的院落部分宅基地获得的补偿双方应当平均分配,否则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明显不公。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2提交意见称:何×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何×2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确认其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130.62平方米。何×2享有面积为126.2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产权归何×2单独所有,何×1并非该房屋共有权人,现何×1主张何×2在双方共有的院落中加盖的房屋及就双方共有的院墙、街门、院落取得拆迁补偿,要求分割一节,缺乏充足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何×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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