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何×2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确认其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130.62平方米。何×2享有面积为126.2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产权归何×2单独所有,何×1并非该房屋共有权人,现何×1主张何×2在双方共有的院落中加盖的房屋及就双方共有的院墙、街门、院落取得拆迁补偿,要求分割一节,缺乏充足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何×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474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9
合 议 庭 : 王士欣 程占胜 杨建玲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何×1
被申请人: 何×2
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1,男,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2,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1因与被申请人何×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中均未明确院墙、街门、院落是归二人共同使用这一事实,该事实关系到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应当明确。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二)何×2于2011年在未取得何×1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二人共有的院落建造房屋应属于二人共有,故原审判决对何×2在双方共同使用的院落中扩建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三)拆迁补偿协议系地上建筑物和宅基地补偿,对于双方共同使用的院落部分宅基地获得的补偿双方应当平均分配,否则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明显不公。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何×2提交意见称:何×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何×2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确认其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130.62平方米。何×2享有面积为126.2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产权归何×2单独所有,何×1并非该房屋共有权人,现何×1主张何×2在双方共有的院落中加盖的房屋及就双方共有的院墙、街门、院落取得拆迁补偿,要求分割一节,缺乏充足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何×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