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等与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王×、张×因与被上诉人徐×1、徐×2、刘×、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等与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4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合 议 庭 : 陈敏光 朱伟 何灵灵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王× 张×
被上诉人: 徐×1 徐×2 刘× 徐×3
上诉人代理律师: 蒲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4年6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1,男,1941年11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2,男,1976年3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3年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3,女,2009年7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2,即被上诉人徐×2。
法定代理人刘×,即被上诉人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因与被上诉人徐×1、徐×2、刘×、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灵灵
代理审判员朱伟
代理审判员陈敏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