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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等与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分家析产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46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9-16

 

 陈敏光 朱伟 何灵灵

 

审理程序: 二审

 

× 张×

 

被上诉人: ×1 徐×2 刘× 徐×3

 

上诉人代理律师: 蒲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46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77127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1,男,194111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2,男,19763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3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3,女,20097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2,即被上诉人徐×2

 

法定代理人刘×,即被上诉人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因与被上诉人徐×1、徐×2、刘×、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灵灵

 

代理审判员朱伟

 

代理审判员陈敏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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