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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1881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6-20

 

 王士欣杨建玲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1

 

被申请人: ×2 邓×3 邓×4 邓×5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周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1,男,汉族,19455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双新园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张秀红,女,汉族,1974517日出生,住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60

 

委托代理人:王书志,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2,男,19548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3,女,19499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4,女,19604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5,女,1952222日出生。

 

上述四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1因与被申请人邓×2、邓×3、邓×4、邓×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申请再审称:争议房屋都应属于遗产。1983年争议房屋翻建时建房的所有人力和物资都是邓×1提供,邓×1出全资翻建的争议房屋,是给母亲出资而绝不是给邓×2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1983年翻建时邓×2出过一分钱。三间半房屋从父亲去世时继承人没有被继承过,母亲傅×去世时财产也没有继承分割,现邓×1主张继承两位老人遗产,理由成立。两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邓×1主张魏家村×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属傅×所有以及其父亲死亡时留有遗产一节,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另,邓×1主张×号院落内的房屋系其出资出力建造,亦无证据证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原审所作处理正确,适用法律无误。

 

综上,邓×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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