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关于邓×1主张魏家村×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属傅×所有以及其父亲死亡时留有遗产一节,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另,邓×1主张×号院落内的房屋系其出资出力建造,亦无证据证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原审所作处理正确,适用法律无误。
邓×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188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6-20
合 议 庭 : 王士欣杨建玲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邓×1
被申请人: 邓×2 邓×3 邓×4 邓×5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周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1,男,汉族,1945年5月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双新园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张秀红,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60。
委托代理人:王书志,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2,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3,女,1949年9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4,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5,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
上述四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1因与被申请人邓×2、邓×3、邓×4、邓×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1申请再审称:争议房屋都应属于遗产。1983年争议房屋翻建时建房的所有人力和物资都是邓×1提供,邓×1出全资翻建的争议房屋,是给母亲出资而绝不是给邓×2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1983年翻建时邓×2出过一分钱。三间半房屋从父亲去世时继承人没有被继承过,母亲傅×去世时财产也没有继承分割,现邓×1主张继承两位老人遗产,理由成立。两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邓×1主张魏家村×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属傅×所有以及其父亲死亡时留有遗产一节,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另,邓×1主张×号院落内的房屋系其出资出力建造,亦无证据证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原审所作处理正确,适用法律无误。
综上,邓×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