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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1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宅基地 补偿款 拆迁补偿 安置 建房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高民申字第01222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5-05

 

 王士欣 杨建玲 程占胜

 

审理程序: 再审

 

×1 崔× 韩×2

 

被申请人: ×3 韩×4

 

申请人代理律师: 倪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2

 

三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倪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1、崔×、韩×2因与被申请人韩×3、韩×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1、崔×、韩×2申请再审称:韩×3、韩×4不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拆迁补偿的对象。一审认定涉案9号院的宅基地系家庭共同取得,该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由六人各享有六分之一,缺乏法律依据。一审认定涉案9号院内5间北正房是韩×5、张×与韩×3、韩×4共同建造,缺乏证据证明。涉案9号院的实际使用人是韩×6,韩×4、韩×3已声明不继承韩俊山的遗产,且韩×6生前将其名下的财产赠与韩×2,韩×3、韩×4不应享有该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继承权。同时,一审未对上述遗嘱进行质证,未依法送达判决书。据此,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未送达判决书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9号院的5间北正房系由韩×5、张×、韩×4、韩×3共同建造,2间西厢房和转为涉案1号院的2间西厢房由韩×5、张×、韩×1共同建造,涉案9号院的宅基地系1977年建房时家庭共同取得。现上述两个宅院已拆迁,一、二审结合宅院的使用情况及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确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数额,并无不当。韩×1、崔×、韩×2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韩×1、崔×、韩×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1、崔×、韩×2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峥

 

书记员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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