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4等与陈×5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11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6
合 议 庭 : 任淳艺 林立 高英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陈×1 陈×2 陈×3 陈×4
被上诉人: 陈×5
上诉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1,女,1955年8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2,男,1962年4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3,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4(兼陈×3法定代理人),男,1953年3月7日出生。
以上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5,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1、陈×2、陈×3、陈×4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英
审判员任淳艺
审判员林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