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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4等与陈×5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4等与陈×5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11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6

 

 任淳艺 林立 高英

 

审理程序: 二审

 

×1 陈×2 陈×3 陈×4

 

被上诉人: ×5

 

上诉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1,女,19558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2,男,19624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3,男,19647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4(兼陈×3法定代理人),男,195337日出生。

 

以上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5,女,195811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1、陈×2、陈×3、陈×4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英

 

审判员任淳艺

 

审判员林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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